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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0年08月20日 09:13 北京青年報
昨天下午,北京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辦公室下發了《關于房改售房若干問題的通知》(京國土房管改字[2000]第178號文件)。該通知對未取得房屋所有權的可售公房如何出售以及相關辦理程序、危改回遷購房的產權辦理、購房家庭人口如何計算、安居(康居)住房如何出售、居民和單位參與住宅合作社建房的產權如何辦理等7大類問題都作出了新的規定。 按照新規定,因單位之間房產劃撥、調換及原單位撤銷、合并、破產、更名或產權來源證件不全等原因導致產權不清的,可由主張產權的單位向房屋所在區、縣房地局提出申請,并出具同意從售房款中按比例提取住宅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維修基金、同意售房款專戶封存的具結保證書,經區、縣房地局審核后即可辦理房改售房方案審批手續;產權有爭議的,可由房屋實際管理部門(受托管理單位除外)向區、縣房地局提出申請,并出具和上述內容一樣的具結保證書即可辦理。其辦理程序為:主張產權單位首先向房屋所在區、縣房地局權屬登記部門出具《具結保證書》(可向權屬登記部門申領該表),權屬登記部門審核同意簽注意見并加蓋公章,此后,售房單位可以憑加蓋權屬登記部門公章的《具結保證書》到主管的房改部門辦理房改售房方案審批、備案手續。 售房后,其售房款按規定比例提取住宅共用部位和設施維修基金,并在北京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系統或中共中央直屬機關房改辦、中央國家機關房改辦委托的金融機構專戶封存,并領取一份《售房款封存證明》,憑這項證明,售房單位可代購房職工向權屬登記部門申請房產登記發證。在產權確認或地價款付清后,由產權單位向權屬登記部門申請解封,經審核同意后,出具《解除封存通知》,由封存其售房款的資金管理部門憑該通知書解封,售房款便可轉至產權單位。 這項通知對于危改回遷購房的產權也作了明確的規定。對于安置面積部分的購房單價高于或等于購房當年房改成本價的所購住房產權執行房改成本價的產權規定,低于當年房改成本價的(違反規定低價售房除外),執行房改標準價的規定,另外,回遷購房居民因增加住房面積而超過上述標準支付房價款的,須在產權證的附計中注明增加支付的房價款。 在購買公有住房時,購房者往往會碰到這樣的問題:家里正好有人在部隊服役或念大學或者常住戶口為學校、幼兒園集體戶口的,戶口已遷出家庭,算不算家庭購房人口?新規定表明,購房職工家庭同住成員中,原具有北京市城鎮常住戶口的成員,在出現上述情況時,可憑有關證件,計入家庭購房人口。 對于居民按市場價格購買公有住房的,按照新規定,可向購房人核發商品房產權證。 前一段時間,有不少讀者打來電話或寄函咨詢這樣的問題:家里買公有住房時,是以家中老人的名義買的,可是產權手續未辦完,老人突然去世,這樣情況下,房屋產權能變更嗎?該如何辦理?現在這個問題在這項通知中也有了明確的規定。規定說,購房人在辦理售房手續過程中死亡的,凡已按規定交納了首付款,且繼承人愿意繼續付完房款的,可由其繼承人按原付款協議支付房價款,這時,房屋產權可按繼承的有關規定變更為繼承人所有,如果原購房人付完房款但產權證尚未辦理的,所購房屋產權可直接登記在繼承人名下,并按規定發放產權證。 該項通知是為進一步推進北京市住房制度改革,解決房改售房中出現的有關問題而下發的又一項政策性指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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