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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0年08月03日 15:32 中國經濟時報
世界貿易組織反補貼協議的規則概括起來主要有以下幾點:補貼的定義;補貼專向性限制原則;被禁止的補貼;可訴補貼;不可訴補貼;發展中國家的特殊待遇;轉型經濟國家的特殊待遇。對我國政策調整影響較大的規則是:補貼專向性限制原則和被禁止的補貼規則等。 中國即將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研究上述規則,相應調整和完善我國有關政策是十分必要的。 中國需要適當調整的有關政策 按照世界貿易組織《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議》(簡稱協議)所反對和限制的補貼專向性原則以及被禁止補貼的規則,我國需要適當調整或在執行中加以注意的政策主要涉及到補貼專向性問題以及被禁止的補貼問題。補貼專向性限制原則的要求是:政府和社會公共組織不得給予一組企業或產品、一部分地區或產業經濟補貼。這種專向性補貼會使資源分配扭曲;因而受到反對和限制。被禁止的補貼要求是:禁止專門用于影響貿易的補貼。因為它最有可能對其他世界貿易組織成員利益造成不利影響,俗稱紅色補貼。這種補貼分為兩類,第一類是出口補貼,即國家根據企業出口實績而給予的補貼;第二類是進口替代補貼,國家根據企業使用國產品替代進口產品的情況而給子的補貼。協議還規定:非專向性補貼是可以普遍采用的。因此,這些政策調整的方向,一是取消,二是普遍實行。 存在上述專向性補貼原則問題和被禁止補貼問題的相關政策以及未論及到的相關政策,均應研究予以適當調整。以下是對我國幾類相關重大政策的初步研究: 一、關于出口補貼政策 出口補貼是協議首要反對和禁止的政策。從中央到地方我國各級政府制訂了相當多的出口補貼措施和政策。對出口產品或企業特別是先進技術型企業和出口型企業所得稅以及流轉環節稅的退抵減免、成本或費用補貼、利潤減免或退還、折舊或科技費用提取、貸款或購置土地優惠等變相資助是很多的。特別是外資企業,被政府認定為先進技術企業和出口型企業后則給了更多的稅收減免與返還的優惠政策,這是協議所禁止的補貼。協議規定,一國政府視企業出口實績而給予補貼,即通過稅收抵免、放棄稅收或變相不征稅就被認為是紅色補貼—一被禁止的補貼。 例如,2000年2月,我國科技部、外經貿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聯合發布了《中國高新技術產品目錄》,列入目錄的8個領域1900項高新技術產品,均可按國家規定享受國家給予高新技術產品出口的優惠政策。 《中國高新技術產品出口目錄》對于8個領域的產品實行出口優惠政策似有悖于“政府針對幾個特定部門進行補貼”的原則和“放棄稅收或變相不征稅”的原則。因此需要研究調整。 二、關于外資產業政策 1995年6月,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外經貿部聯合頒布《指導外商投資方向暫行規定》、《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1998年進行了修訂)。將外商投資方向和產業指導目錄劃分為鼓勵、允許、限制、禁止四大類。國家對于鼓勵及限制乙類的投資項目給予產業專向性補貼,即投資項目總額內的進口設備和物料免征進口環節稅(國務院規定不予免稅的商品除外)。協議在補貼專向性限制原則中規定:一國政府不得給予特定產業或地區、特定企業或產品財政補貼,即通過稅收抵免等放棄稅收或變相不征稅給予補貼。這項產業政策也需要按照前述第一條的辦法適當調整。建議取消產業專項性補貼,以審批或以技術政策為手段,對產業政策導向進行把關;或者實行非專向性普遍補貼,各類企業投資項目總額內的進口設備和物料均可免征進口環節稅。 三、關于外資稅收政策 目前,在我國,外商投資企業的所得稅法還是單獨設立的。似有悖于協議有關規則和WTO國民待遇原則。境內大部分企業按照國務院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執行稅率為33%。但我國對于外資企業,按照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在所得稅的稅率、稅收減免、稅收返還三個方面對外資企業實行了分地區、有重點、多層次的稅收優惠辦法。 一是在限定地區和產業實行優惠稅率。減按15%稅率征收所得稅的外商投資企業有:設在經濟特區的企業、設在經濟技術開發區的生產性企業、設在高新技術開發區的被確認為高新技術的企業,從事港口碼頭建設的企業,投入運營資金超過一千萬美元、并且經營10年以上的外商投資企業和中外合資企業,經批準的技術密集型項目,外商投資在3000萬美元以上回收投資時間長的項目;能源、交通建設項目。減按24%的優惠稅率征收所得稅的外商投資企業有:設在沿海經濟開放區、沿江、沿邊開放城市和內陸省會、自治區首府城市的生產性企業,以及設在國家級旅游度假區的外資企業。 二是對限定行業、項目減免企業所得稅。例如,經營期從獲利年度起,2年免征,3年減半征收所得稅;從事港口碼頭建設中外合資、合作企業,經營期在15年以上的,實行5年免征,再5年減半征收所得稅。 三是對再投資實行退稅辦法。鼓勵外資企業投資者所取得的利潤用于再投資,不論是投資于原企業和其他企業;均退還再投資部分所得稅的40%,如果是投資于出口型企業和技術先進型企業的,則全部退還所得稅款。 這些政策似都有悖于禁止“政府針對幾個特定部門進行補貼”和“放棄稅收或變相不征稅”的原則,與專向性補貼限制原則和禁止補貼規則不相一致,應予調整。 四、關于信貸資金政策 我國信貸資金政策也存在協議所反對和禁止的企業專向性、產業專向性、產品專向性補貼等問題。這些專向性補貼被協議認為是實行了財政資助。財政資助是指:贈款、貸款等直接的資金轉移。協議還規定,一國政府不得挑選一個或幾個特定的企業、部門、地區進行財政資助。我國信貸資金政策是比較復雜的,各級、各地銀行貸款政策和貸款辦法有許多不同之處。貸款企業在所有制方面分為國有、集體、私營、個體、外資、股份制等。貸款分類還有很多,基建、技改、流動資金、房地產、高新技術、生產性與非生產性貸款等。貸款辦法也有很多,普通貸款、抵押貸款、低息貸款、貼息貸款、貧困和少數民族地區政策性貸款等。 主要問題是:國有企業在貸款方面占有了許多優惠條件;其它所有制企業是無法比擬的;中國銀行對外資企業實行了嚴格的抵押貸款辦法和其他一些貸款辦法;還有一些貧困地區的政策性貸款、贈款等,均是協議補貼專向性限制原則所反對和禁止的。還有512戶國家重點企業封閉貸款政策,這些政策均應進行適當調整。 五、關于進口替代政策 我國的進口替代政策和做法是比較多的,如汽車零部件以及其他機電產品等國產化的政策、代替進口的措施、以產頂進的做法等,都是符合我國民族工業發展利益的。但是我們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后,這些政策必須符合協議的有關規則。協議規定:進口替代補貼屬于紅色補貼,一國政府根據法規,視企業使用國產品替代進口產品情況而給于補貼,或是完全取決于這一條件,或是作為幾個條件之一,都是被禁止的補貼。我國對企業采取進口替代的做法給予了很多優惠政策,不僅在貸款、返還利潤和稅收、提高折舊率等方面給予優惠,而且把采購國產設備或者配套的零部件也視作進口給予減免進口關稅的優惠等。最近的例子是:2000年1月14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購買國產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通知規定,凡在我國境內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在投資總額內購買的國產設備,符合《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鼓勵類、限制乙類投資項目,其購買國產設備投資的40%可以從購置設備當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中抵免。抵免期可以延長至7年。按照協議的規則,類似政策都是被限制或禁止的。 六、關于經濟技術擔保政策 我國的經濟技術擔保業不僅發展尚不成熟,而且做法很不規范。我國金融機構和經濟技術擔保公司主要面向國有大中型企業或特定企業開展經濟技術貸款擔保業務,這在協議補貼專向性限制原則當中是被反對和限制的。協議規定:貸款擔保是潛在的資金轉移,不得對特定企業進行這種專向性的補貼。被認為會使資源分配扭曲,使統一市場內的企業產生不平等競爭。協議附件一“出口補貼列示清單”還規定,出口補貼不僅包括視出口實績而給子的直接補貼,而且包括各種有相似效果的做法,例如與出口相聯系的免除稅收和社會福利費用,以及保險費率不足而給于的出口信貸擔保。因此在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以后應當規范我國經濟技術擔保政策和做法。在政策調整上,建議擔保業務要面向所有企業,實行符合市場經濟原則的較規范的貸款規則。 七、關于西部開發的一些優惠政策 1999年12月,中國政府宣布,對設在中西部地區的國家鼓勵的外商投資企業,在現行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滿后的三年內,可以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國家稅務總局對此作出了具體規定: 一是執行本項稅收優惠政策的中西部地區包括原來未執行優惠稅率的地區。二是從事《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鼓勵類和限制乙類項目的外商投資企業,均可享受這項優惠。三是在現行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滿后三年是指享受稅法規定的減免稅期滿后三年。四是在本項稅收優惠期間,企業同時被確認為先進技術企業和產品出口企業并且當年出口產值達到總產值70%以上的,可再依照稅法實施細則的規定;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但三年減半征收后的稅率不得低于10%。五是享受本項稅收優惠政策的企業需報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六是該項優惠政策自2000年1月1日起執行;到2000年1月1日已過本項稅收優惠期間的企業,不得追補享受以前年度的優惠。 西部地區的外資企業所得稅的優惠政策似違背了協議中的企業和地區補貼專向性限制政策。剛剛出臺的這項政策不僅單獨針對西部地區,而且單獨針對外資企業;并且延長三年適用期;在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以后應考慮其可行性。建議及早研究采取應對措施,使西部大開發戰略不至于受到影響。 八、關于財政轉移支付政策 近年來,我國政府較多地使用了財政轉移支付政策手段,這種手段對于支持特定地區的經濟發展,解決特定的財政經濟矛盾起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財政轉移支付是國家宏觀經濟管理當中不可缺少的手段,它的積極意義不可低估,也是許多國家政府管理經濟通行的手段之一。但是,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后,需按照協議規定的原則運用這種手段。我國的財政轉移支付手段的運用需要規范和調整,需要建立法規予以完善。就目前來看,上述所列財政轉移支付方式中第一組方式將受到協議的限制和質疑;第二組方式是協議所允許的方式。今后使用財政轉移支付手段應當注意多向第二組方式發展。 中國需要完善的有關政策 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已經提上議事日程,積極研究它的有關規則,適當調整和完善我國的相關政策的任務已經擺在我們面前。按照世界貿易組織反補貼協議規則和我國的實際情況以及上述政策中存在的一些問題,中國需要修訂完善的有關政策法規,有以下幾點: 一、建立和完善發展中國家特殊待遇的有關政策 關于出口補貼待遇政策。協議規定,根據目前聯合國確定的48個最不發達國家和20個人均GNP低于1000美元的發展中國家(中國來包括在內),可以長期保留出口補貼。它有兩個條件:人均GNP達到和超過1O00美元;不得再保留出口補貼;一成員在某一產品達到“有出口競爭力的產品”,即該產品出口連續兩年達到和超過該產品世界貿易額的3.25%的份額,該成員必須在8年內(其他發展中國家必須在2年內)取消對這一產品的任何補貼。因此,我國可以根據這條規則,建立和完善出口補貼待遇政策。首先要爭取聯合國承認我國屬于發展中國家,并與世界貿易組織建立“人均美元”、和 “世界貿易份額”指標的監測和協商機制。如果不能把我國列為發展中國家,我國的出口補貼政策就會像發達國家一樣受到各種限制,出口補貼政策就必須做更大的調整。 關于進口替代補貼待遇政策。協議規定,發展中國家可以在《WTO協議》1994年生效后5年內使用進口替代補貼。由于我國1994年尚未成為世界貿易組織成員,在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以后,應當及時提出正當要求,自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后算起,五年內使用進口替代補貼,而不是從1994年算起。如果這項要求沒有達到,我國的進口替代補貼待遇政策就需要做大的調整。 二、建立和完善轉型經濟國家的特殊待遇政策 協議規定,轉型經濟國家可以在《WTO協議》1994年生效后7年內保留出口補貼和進口替代補貼政策。建立和完善這項政策,需要做的工作是:首先要爭取聯合國或世界貿易組織承認我國屬于發展中國家。其次爭取他們承認我國屬于由計劃經濟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轉型經濟國家。其三出口補貼和進口替代補貼政策的保留時間從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時算起。 三、建立和完善對基礎研究的資助的政策 協議規定,國家可以對基礎性研究給予資助,資助額可以達到成本的75%。對于競爭性開發的研究資助可以達到成本的5O%。我們可以根據這項規則建立和完善我國對基礎研究的資助政策,支持建立技術開發研究中心;補貼基礎研究和科研開發,以推動我國高新技術產業的快速發展。這項補貼被稱為綠色補貼,是各個國家都在實行的政策。 四、建立和完善對貧困地區援助政策 協議規定,按照本國總體情況,根據世界貿易組織確定的GNP和失業率等標準;選定本國的貧困地區,可以給于貧困地區以經濟援助。我們可以根據這項規定,制定我國支持中西部貧困地區發展經濟政策。 五、建立和完善發展基礎設施和保護環境的資助政策 協議規定,為使現有設施適應新的環境要求,政府可以提供經濟援助。條件是:這種援助只是一次性地給予,并且限制在總成本的20%以內,同時可以普遍獲得。我們可以根據這條規則,制訂一項發展基礎設施和保護環境的經濟資助政策。 六、建立和完善財政轉移支付政策 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以后,我國應著力研究建立和完善符合協議規則的財政轉移支付政策,主要是按照第二組方式建立我們的政策和規則,即基礎設施建設、國際金融組織和機構的資金轉貸優惠和項目計劃優惠、文教衛體項目資助、基礎研究資助、設立貧困地區發展基金等。 七、修訂完善先進技術型、出口型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 應按照上述第一條“建立和完善發展中國家的特殊待遇有關政策”,第一款“出口補貼待遇政策”,修訂完善先進技術型、出口型企業的稅收優惠政。如果上述目標不能實現,還應在三個方面作出努力:第一,在貧困地區和中西部地區完善這項政策。第二,設置技術政策規則給以支持。第三;使出口補貼政策可以普遍獲得。 八、修訂完善外資產業政策 外商投資產業政策的主要問題是與專向性補貼限制原則和禁止補貼規則不相一致。它的修訂和完善主要應該把投資總額內的進口免稅優惠附加上技術政策的壁壘予以普遍實行,既符合協議的有關規則,又有利于實現我們產業政策的目的。 九、修訂完善外資稅收優惠政策 修訂完善外資稅收優惠政策包括修訂完善西部開發中的外商投資政策和外資稅收優惠政策,最主要的問題是應當把境內外企業的所得稅政策合并為一個統一的政策。 十、建立和完善反補貼機構、機制和措施 國家經貿委在反傾銷反補貼辦公室機構的基礎上建立產業損害調查局類似的機構是完全必要的。反傾銷、反補貼最終要解決的是產業損害問題。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和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擴大對外開放和適當保護國內產業的發展,迫切需要建立完善產業損害調查和反傾銷反補貼機構,以適應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以后所面臨的形勢。進入世界貿易組織后,我國將面臨大量復雜的貿易糾紛和裁定問題,只有盡快建立適應爭端解決機制要求的機構,才能在國際貿易爭端中變被動為主動,變不利為有利!跫救玟h 李振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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